計畫何以移轉不出去

   
據稱:技術團有些計畫移轉不出去,是因為合作單位沒有承接計畫的意願或能力。在這裡要討論的是,如何讓計畫有效的移轉出去。不要因為移轉不出去,而中止計畫執行。

   
首先,不去談那些連技術團都無法順利執行的計畫,例如在「從《到葉門釣鮭魚》說起」篇提及的計畫。那些計畫根本不可行,當然移轉不出去。然而,技術團絕大多數計畫是有實際成效,移轉出去後仍可永續,只是配套措施沒做好。

   
所謂技術團將計畫「移轉」給合作單位,事實上是技術團終止對該計畫的「協助」。任何計畫都是由駐在國機構與技術團合作執行,雙方都投入人力與物力。以農業的試驗田、示範田為例,合作機構至少提供了土地、水電、農機械和人員;技術團通常提供種籽、肥料、農藥、人員等。因此「移轉」應是「終止合作」。

   
一般而言,受援國要求援助國協助的項目,極端依賴國外技術與經費。計畫是否能在移轉後永續,大略取決於三個要素:技術、執行力和經費。其中傳授技術和提升執行力兩項,是援助者必須在計畫移轉前達成的工作。不過,在合作國家的有限預算經費下,有無營運經費配合,就成為計畫移轉後的成敗關鍵。

   
技術團受限於兩國技術合作協定,提供的都是無償服務。執行合作計畫時,只注重技術的傳授,而忽略後續者有無營運資金來源。例如,駐巴拉圭技術團的豬瘟疫苗製造計畫的移交過程(請參見「技術團的豬瘟疫苗製造計畫」篇)

       
技術團一向依照合作條文,「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技術團外,其餘均交由駐在國政府。」合作單位將產品出售後,其所得供該機構內部使用。近年來,許多技術團與駐在國合作單位,如瓜地馬拉的農業科技院,經協調後成立計畫專戶,限定計畫產品出售所得,僅供該計畫使用。基金由雙方共管,技術團負責監控基金使用。這就是近期技術團成立的計畫基金專戶。

   
由於此類基金的產生、使用或控管產生瑕疵,導致示範農場被誤解為生產事業,遭池魚之殃。為免此類瑕疵產生,似應將基金設立的法源基礎提升。今後,在兩國簽定(或修改)合作協定時,明訂計畫專戶設立及使用方法,如以協定子約方式。基金的設置不是不可能,只是用不用心去處理它,千萬不要「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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