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技合作項目的選擇

   
台灣的國際技術合作自1960年代迄今,以配合外交運用為基礎方針。技術援外原則,從當地國的需求出發,以台灣之所長和友邦共享。農技合作的立場是讓當地國瞭解,台灣能提供些什麼協助,但不替他們決定該做什麼。

   
台灣對外技術合作的執行,是循兩國政府間簽訂的雙邊技術合作協定方式進行。技術合作工作項目之形成,通常透過建交承諾或由駐在國政府循正式外交管道向我駐館提出要求,經研議確認其可行性後,派遣技術團(或專家)赴合作國家。一般而言,農技合作項目之選擇依下列三項條件而定,依考量順序為:

   
(一) 當地政府的需要:國際間傳統的援助模式是,協助國政府自行決定對受援國的援助項目。雖有成功例子,但卻是以援助國的利益為取向,而受援國處於被動。從整體援助角度來審視,由於各國農業環境與農業政策不同,未必與援助國的一樣,所以不能完全以援助國的思維來選項。台灣技術團執行的農業合作,除少數例外,項目向由受援國提出。然後,以我們的條件支援他們的需要,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強化受援國公民社會的結構。

   
(二) 我政府能力所及:基於政治、經濟考量,駐在國貪求無厭,援助國選項迎合,已成為國際慣例。我政府由駐在國提出的項目中,選出最具經濟與專長(包括財力、人才及技術等)之合作項目,應允執行,以求推動容易,有具體貢獻。以瓜地馬拉為例,1987年瓜國副總統訪台後提出38項擴編計畫,經雙方多次交換意見後,核定三項。

   
(三) 計畫可永續複製:以往的技術合作,我們強調技術傳承,以技術的觀點來處理各項計畫,而且也頗有成績。但如果談及永續式複製,就有檢討空間。技術合作不是將台灣的農業政策行之於當地國。技術合作是引介適合駐在國執行的計畫,屬示範性質。經技術團執行見效的計畫,讓駐在國政府願意,且有能力複製推行,這是另一層面的永續。如果只是考慮現行計畫的執行成效,而不考慮是否在沒有技術合作的條件下仍可複製推行,這種技術合作好像是在「作秀」。

       
不甚瞭解台灣「農技合作」的人,甚至半途參與「農技合作」的工作者,喜好強調:對外農技援助要符合受援國農業需求,且確實可行,才能受到受援國之認同與重視。台灣的「農技合作」自始不就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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